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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空气氟化物采样器校准规范》征求意见稿

2023年08月14日 13:34:37 人气: 25622 来源: 仪表网
  【仪表网 行业标准】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下达的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计划,全国生态环境监管专用计量测试技术委员会已组织完成《环境空气氟化物采样器校准规范》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的编制工作。为确保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科学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意见反馈邮箱secretary@cnemc.cn,截止时间2023年10月11日前。(买仪表,卖仪表就上仪表网! 查产品、看订单…一站式全搞定!)
 
  目前,生态环境部发布的 HJ 194—2017《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 955—2018《环境空气氟化物的测定滤膜采样/氟离子选择电极法》等行业标准中,规定了环境空气中氟化物采样的工作流量分别为 16.7 L/min(24 h 均值采集流量)和 50 L/min(1h 均值采集流量),采样器流量示值误差不超过±2%;且采用两层滤膜叠加采样的方式,采样系统压力明显增大,要求采样泵可以克服 20 kPa 的压力负载。针对上述要求,我国目前的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均不适用,如 JJG 956—2013《大气采样器》适用于转子流量计原理的大气采样器,且对负载能力的要求仅 4.5 kPa,而氟化物采样器属于电子式原理,在 50 L/min 时要求有 20 kPa 以上的负载能力;JJG 943—2011《总悬浮颗粒物采样器》适用于总悬浮颗粒物采样器,采样工作流量分别为 1.05 m3/min(大流量)和 0.1 m3/min(小流量)的采样器,示值误差要求不超过±5%,且对负载能力要求的是(4~6)kPa,也不适于氟化物采样器要求;此外,对氟化物采样器环境温度、流量计前温度、环境大气压、流量计前压力等关键参数的校准在上述两项标准中也无法体现和匹配。因此,有必要针对环境空气氟化物采样器的校准开展深入研究。
 
  由于缺乏全国统一、适配的检定或校准规范,各检定、校准机构参照标准和实施方式差异较大,出具的校准证书中对校准项目、校准方法、校准结果表述不一致,对后续采样器进行监测采样的准确性造成影响,不利于量值溯源的统一。
 
  经充分调研,各机构主要参考 JJG 520—2005《粉尘采样器》、JJG 943—2011《总悬浮颗粒物采样器》、地方校准规范以及机构内部编撰的作业指导书等,校准的校准项目、校准方法各异,很难验证氟化物采样器的具体性能指标,量传体系差异较大。环境空气氟化物采样器校准规范制定完成后,可以从量值源头保障监测数据的准确,规范现有各类环境空气氟化物采样器的技术要求,保障生态环境执法监测、企业自行监测等重点监测数据的量值统一。
 
  本规范依据 JJF 1071—2010《国家计量校准规范编写规则》、JJF 1001—2011《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和 JJF 1059.1—2012《测量不确定度评定与表示》的规定编写。本规范的主要技术指标参考了 HJ 194—2017《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和 HJ 955—2018《环境空气 氟化物的测定 滤膜采样/氟离子选择电极法》。
 
  本规范为首次发布。本规范适用于环境空气氟化物采样器的校准。
 
  校准条件:
 
  1.环境条件
 
  1.1 温度:(15~35)℃。
 
  1.2 湿度:≤85%RH。
 
  1.3 大气压:(86~106)kPa。
 
  1.4 电源电压 :AC(220±22)V;频率:(50±0.5)Hz。
 
  1.5 被校采样器及其配套设备应正确安装,周围无明显的电磁干扰、无明显的机械振动、无明显的异型流场干扰。
 
  2.测量标准装置及其他设备
 
  2.1 流量标准装置:流量标准装置测量范围应大于或等于被校采样器的测量范围,其最大允许误差绝对值应不大于被校采样器最大允许误差绝对值的 1/3。
 
  2.2 压力表或数字压力计:压力测量范围(-50~50)kPa,准确度级别不低于 0.1级。
 
  2.3 秒表:分辨力 0.01 s,最大允许误差不超过±0.5 s/d。
 
  2.4 标准温度计:测量范围(0~50)℃,最大允许误差不超过±0.5℃。
 
  2.5 大气压表:测量范围(86~106)kPa,最大允许误差不超过±100 Pa。
 
  2.6 阻力调节阀:能够产生超过 20 kPa 的阻力。
 
  校准结果的表达:
 
  校准结果应在校准证书上反映。校准证书应至少包括以下信息:
 
  a)标题,“校准证书”;
 
  b)实验室名称和地址;
 
  c)进行校准的地点(如果与实验室的地址不同);
 
  d)证书或报告的唯一性标识(如编号),每页及总页数的标识;
 
  e)客户的名称和地址;
 
  f)被校准对象的描述和明确标识;
 
  g)进行校准的日期,如果与校准结果的有效性和应用有关时,应说明被校对象的接收日期;
 
  h)如果与校准结果的有效性和应用有关时,应对被校样品的抽样程序进行说明;
 
  i)校准所依据的技术规范的标识,包括名称及代号;
 
  j)本次校准所用测量标准的溯源性及有效性说明;
 
  k)校准环境的描述;
 
  l)校准结果及其测量不确定度的说明;
 
  m)对校准规范偏离的说明;
 
  n)校准证书签发人的签名、职务或等效标识以及签发日期;
 
  o)校准结果仅对被校对象有效的声明;
 
  p)未经实验室书面批准,不得部分复制证书的声明。
 
  复校时间间隔:
 
  建议复校时间间隔一般不超过1年,如果采样器经维修、更换重要部件或对采样器性能有怀疑时,应随时校准。
 
  由于复校时间间隔的长短是由采样器的使用情况、使用者、采样器本身质量等诸多因素决定的,因此,送校单位也可根据实际使用情况自主决定复校时间间隔。
 
  更多详情请见附件。
关键词: 空气采样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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