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发布求购| | | | | 加微群|
关注我们
本站客户服务

线上客服更便捷

仪表网官微

扫一扫关注我们

|
客户端
仪表APP

安卓版

仪表手机版

手机访问更快捷

仪表小程序

更多流量 更易传播


您现在的位置:仪表网>土壤测试仪>资讯列表>《节能监测技术通则》国家标准征求意见

《节能监测技术通则》国家标准征求意见

2023年12月21日 14:07:05 人气: 30490 来源: 仪表网
  【仪表网 行业标准】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标准制修订计划,由全国能源基础与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整合修订的《节能监测技术通则》国家标准(计划号:20220837-T-469)已完成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代替 GB/T 15316-2009《节能监测技术通则》,与 GB/T 15316-2009 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 更改了文件的适用范围,适用范围为“适用于制定单项节能监测技术标准和用能单位、次级用能单位、用能单位组成部分的节能监测工作”(见第 1 章,2009 年版的第 1 章);
 
  b) 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见第 2 章);
 
  c) 更改了“供能质量”术语和定义,增加了“温室气体排放”和“节能诊断”的术语和定义(见第 3 章,2009 年版的第 3 章);
 
  d) 增加了对用能单位的重点用能系统应进行单项节能监测(见第 4 章,2009 年版的第 4 章);
 
  e) 增加了储能设备和系统、分布式电源和新能源场站的相关要求;增加了能源互联网系统下主动配电网的配置与运行效率要求;增加了新能源场站调度运行信息交换和新能源基地送电配置新型储能技术的相关要求;增加了对用能工艺流程的智能化水平进行评价的要求;增加了对重点用能单位的相关要求;增加了用能产品设备能效水平应符合强制性能效标准的规定(见5.1.2、5.1.3、5.2.2、5.2.3、5.3.2、5.4.3、5.4.4、5.4.5、5.5.2);
 
  f) 增加了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技术的相关要求;增加了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在线监测的相关要求(见 6.6、6.7、6.8);
 
  g) 增加了监测机构建立智慧能源平台和能源数据中心的相关要求(见 8.3);
 
  h) 增加了监测机构关于信息化管理的相关要求(见 10.4);
 
  i) 增加了监测机构对监测不合格者实施节能诊断并强化诊断结果应用的相关要求;增加了用能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的相关要求(见 11.4、11.7.1、11.9);
 
  本文件规定了对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测的通用技术原则。本文件适用于制定单项节能监测技术标准和用能单位、次级用能单位、用能单位组成部分的节能监测工作。
 
  能源管理技术状况:
 
  1.用能单位应有完善的能源管理机构,应收集和及时更新国家和地方能源法律法规以及关的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并对有关人员进行宣讲/培训。
 
  2.应建立完善的能源管理规章制度(如岗位责任、部门职责分工、人员培训、耗能定额管理、奖罚等制度),能源管理体系应当符合 GB/T 23331 的相关要求。
 
  3.用能单位储能设备和系统的管理应当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4.用能单位应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加强节能管理,制定并实施节能计划和节能技术措施。数据中心和通信基站的能源管理应符合相关规定。
 
  5.重点用能单位应执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应按要求设置能源管理岗位和负责人。
 
  6.用能单位的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和管理应符合 GB 17167 的相关规定。
 
  7.能源记录台帐、统计报表应真实、完整、规范。
 
  8.应建立完善的运行、检修和改造等能源技术档案和用能数据与碳排放数据的收集、分析和管理体系。
 
  节能监测的技术条件:
 
  1.监测应在生产正常、设备运行工况稳定条件下进行,测试工作要与生产过相适应。
 
  2.监测应按照与监测相关的国家标准进行。尚未制定出国家标准的监测项目,可按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进行监测。
 
  3.监测过程所用的时间,应根据监测项目的技术要求确定。
 
  4.定期监测周期为1年~3 年,不定期监测时间间隔根据被监测对象的用能特点确定。
 
  5.监测用的仪表器具应当保证其准确度、可靠性、灵敏性和兼容性的要求,在检定/校准周期内,其允许误差或测量准确度应符合被监测项目的相关标准规定。
 
  6.用能单位开展能耗在线监测时应符合 GB/T 38692 对硬件设备、软件系统和数据传输等的相关技术要求。
 
  7.用能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时应符合 GB/T 32151 对监测条件和监测计划的相关规定。
 
  8.用能单位通过安装监测仪器、设备(如:碳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测量温室气体源排放到大气中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应符合相关技术文件的要求。
 
  节能监测评价结论与报告的编写:
 
  1.监测工作完成后,监测机构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监测结果结论和分析评价报告,写出监测报告交有关节能主管部门和被监测单位。节能监测结论和评价,包括节能监测合格与不合格的结论、相应的评价文字说明。
 
  2.节能监测检查项目合格指标和节能监测测试合格指标是节能监测合格的最低标准。
 
  3.节能监测检查项目和测试项目均合格方可认为节能监测结果合格。节能监测检项目和测试项目其中一项或多项不合格则视为节能监测结果不合格。
 
  4.对监测不合格者,监测单位在节能监测报告中应对用能单位实施节能诊断,做出节能评价报告和提出改进建议。
 
  5.监测报告分为两类:单项节能监测报告和综合节能监测报告。
 
  5.1 单项节能监测报告应括:监测依据(进行监测的文件编号)、被监测单位的名称、被监测系统(设备)名称、被监测项目及内容(包括测试数据等、分析判断依据)、评价结论和处理意见的建议。
 
  5.2 综合节能监测报告应包括:监测依据(进行监测的文件编号)、被监测单位的名称、综合节能监测项目及内容、评价结论和处理意见的建议。
 
  6.节能监测结果的分析与评价应考虑供能质量变化的影响。
 
  7.综合节能监测报告格式由行业和地方节能主管部门根据能源科学管理实际需要统一拟定、印制。
 
  7.1 用能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内容和格式应符合相关要求。
 
  8.单项节能监测报告的格式由单项节能监测标准规定。
 
  9.监测机构根据节能监测报告建立节能监测数据平台和节能诊断改造项目库,跟踪实施进展。
 
  更多详情请见附件。
关键词: 节能监测
全年征稿/资讯合作 联系邮箱:ybzhan@vip.qq.com
版权与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仪表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仪表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仪表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本网转载并注明自其它来源的作品,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转载时,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作品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3、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问题,请在作品发表之日起一周内与本网联系,否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4、合作、投稿、转载授权等相关事宜,请联系本网。

企业推荐

更多
联系我们

客服热线: 0571-87759942

加盟热线: 0571-87756399

媒体合作: 0571-87759945

投诉热线: 0571-87759942

关注我们
  • 下载仪表站APP

  • Ybzhan手机版

  • Ybzhan公众号

  • Ybzhan小程序